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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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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doc

上传人:学习的一点 2022/5/28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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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王 峰 摘 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能有效发挥逮捕强制措施的法定功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要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规范性指导文件,是检察工作具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认真执行这些规范性文件,是严格依法办案的表现。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也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任何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做法,都有可能造成执法过宽或者过严的结果,从而难以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从程序、实体两方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程序上的“宽”,主要表现为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程序上的“严”,主要表现为依法从快打击。如运用重大案件信息通报平台,在第一时间掌握重大恶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派遣专人提前介入侦查,在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立即予以批准逮捕,并充分发挥补充侦查提纲和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的引导侦查作用,指导公安补强证据,有效打击犯罪。实体上的“宽”,主要表现在对能够调解处理的民转刑案件适时进行必要的调解,以求得最大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体上的“严”,主要表现在运用逮捕强制措施,突出对重大恶性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完善无逮捕必要和有条件逮捕的法定条件
中国刑诉法规定,对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依法逮捕。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把握“有无逮捕必要”,是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在实际办案中,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适用不予逮捕:(1)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或存在挽救可能性,且具备监护条件的;(2)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的。
然而,对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涉黑涉恶团伙、涉毒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虽未完全达到逮捕的条件,但确实具有补充、完善证据可能性和逮捕必要性的,则应先予作出有条件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
(四)建立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
适用逮捕的条件不同于起诉条件,也不同于法院判决的条件。因此,需要改变传统的以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逮捕质量评判标准的做法,积极构建适应新形势、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案件质量评判标准与考核评估机制。例如,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不作为逮捕质量问题:(1)批准逮捕案件,由于捕后证据发生变化而导致的不诉或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按照法律规定作不起诉的;(2)有条件逮捕案件,因捕后不能达到检察机关《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所列的证据要求或者证据发生变化而不具备起诉条件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