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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司法困境及解决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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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4/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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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司法困境及解决对策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司法困境及解决对策研究
摘要夫妻债务清偿存在的法律冲突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夫妻债务如何认定、怎样区分、如何落实等问题成为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本文围绕理论与实践中对夫妻财产清偿中遇到的执行问题,从一起执行案件入手,深入分析了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追加配偶执行作为破解司法审查有限性,切实保障权利人诉求的必然。
关键词夫妻债务追加配偶执行司法困境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72-02
一、由案例引出问题
案例:2010年2月,刘某因急需资金,向好友张某借到人民币4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2010年9月,张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形下,向法院起诉确认该债权,法院判决刘某在2010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张某借款4万元。2011年3月,刘某与妻子罗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各自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双方约定各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名下的债务归各自偿还。2011年4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刘某好赌成性,现因犯故意伤害罪入狱服刑,其前妻罗某独自带着小孩以打零工为生。
此案中,法院如何在认定夫妻债务性质的基础上,对申请执行人与弱势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寻求平衡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毫无疑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首当其冲的就是进行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作了严格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应当由当事人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如果财产是各自享有的,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够清偿的,那么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商量协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则由法院判决。在司法实务中,举债合意和夫妻双方的受益情况是审判人员区别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原则,若是协议离婚或者是判决离婚致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依旧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据这些规定,夫妻其中一方若是要把这一债务当作个人债务并且以其个人的财产进行偿还,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可以证明其已经约定是个人的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有第三人清楚该夫妻属于约定财产制。
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司法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通常不能直接反映被告所承担的债务性质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当前立法界定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责任,是共同义务主体。而民诉法及相关诉讼法规定当夫妻乙方对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则这一方能够成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未直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的夫妻另一方在诉讼中只能视为案外人,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案外人承担责任。实质上,这种处理并不会与相关规定发生冲突,不过执行法官可能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执行人不得越权执行,也无法约束案外人,对案外人执行就超越生效裁判文书的范围了,也是不合法的。由于执行人不能将案外人列为被执行人,而实质上被执行的配偶属于案外人,因为其对审判过程根本不知情,若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