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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考《二卷》刑法基础知识:因果关系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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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考《二卷》刑法基础知识:因果关系特点.docx

上传人:夜紫儿 2022/5/29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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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2年司考《二卷》刑法基础知识:因果关系特点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
(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推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


2022年司考《二卷》刑法基础知识:因果关系特点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
(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推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
例一,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被害人乙,甲随之逃逸,甲主观上始终以为是自己的逃逸行为导致乙没得到准时救助而死亡。尽管甲认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客观上死亡的缘由却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二,张某杀害甲,甲受伤后去医院治疗,当晚乙放火烧毁医院,把住院治疗的甲烧死。张某不知道这一事实,始终认为是自己杀死了甲。张某只成立有意杀人罪未遂。
【特殊提示】
不要混淆客观上有无因果关系问题与主观上的因果关系错误问题:因果关系有无的推断跟行为人是否熟悉到因果关系无关。
(2).挨次性:缘由在前,结果在后,而不行能颠倒。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担当全部责任。”甲白天将货车停在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行为人拨打“110”后快速逃离。本案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甲有违章行为,但交通事故在前,违章行为在后,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所以,条例中“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3).相对性:缘由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缘由
【特殊提示】
刑法上在确定缘由时,只能以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为界限,而不能随便扩大刑法评价的范围;在确定危害结果范围的时候也要区分直接的危害结果与间接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危害结果与非物质危害结果。
(4).规律性:缘由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争论引起与被引起的这种关系本身,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讨论。是否存在这种关系,既要考虑自然的科学法则,还要考虑阅历法则、盖然性法则。
(5).简单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
例如,二重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国关系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想象竞合犯属于一因多果的情形。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别性:


(1).范围的特定性:在刑法上,只有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