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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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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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3日劳感人事部劳人锅 (1988)2 号文件公布〕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 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执行职责,恪守劳动纪律,严格依据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锅炉房应有水办理举措,锅炉水质应切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查核合格获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锅炉房应有以下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装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含:
〔1〕设施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转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迫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施的保护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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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准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工程。
4.设施维修养护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保护养护周期、内容和
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准时化验的工程和合格标准。
7.洁净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施及内外卫生地区的区分和打扫要求。
8.安全捍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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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锅炉房应有以下记录:
1.锅炉及隶属设施的运转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办理设施运转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施检修养护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留一年以上。
第三章
检查与督查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付锅炉房安全工作推行按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
每个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付本系统内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
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当地劳动部门应独自或会同相关部门对当地域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检查。可
参照本规那么附表要求并联合当地状况而确立检查内容。依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赏。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时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者,应回收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赐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犯本规那么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状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赐予经济处罚: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转,经责备教育后仍不断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
0元以下罚款。
3.强令别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别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锅炉按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查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