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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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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docx

上传人:晓星星 2022/5/30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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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09年12月16日阅读:2664次    字体:【大中小】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第186条则》第二十七条关于贷款调查的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我市农村信用社部分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前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XX市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信贷员钟辉在犯罪嫌疑人郑杰以尚青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和承兑汇票的原因、购销合同及贷款的用途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撰写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调查报告,导致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被骗贷款二千一百万元。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辉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玩忽职守,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和开具承兑汇票,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杰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钟辉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最后,判决被告钟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五)贷后管理不到位形成不良贷款.《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关于贷后检查的规定:贷款发放后,,即使定期撰写了贷后检查报告,也是流于形式或千篇一律,目的是应付上级检查。如因客户经理贷后疏于管理或跟踪调查不实等行为,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其行为也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仍故意为之。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造成的后果即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仍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具体来说,不论行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还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发放人情贷款或者以贷谋私,都可以构成本罪。在实际工作中,信贷人员往往玩忽职守,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检查的不检查,凭主观闭门放贷、任意放贷。例如:信贷人员只是经朋友介绍而未经调查,凭哥们义气就将贷款发放给某一贷户,贷款到手后,贷户将贷款又挪做它用,信贷人员也没有履行贷后检查的职责,致使贷款形成风险。:最近发生的某地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滥用手中的职权,只需要经介绍人介绍就可以把 二、三万元的贷款放给一个陌生人,而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贷款放出去以后也没有跟踪检查,导致一百多万元的贷款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使贷款风险集中,形成不良贷款。在这过程中,贷款究竟是谁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一些贷款是介绍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后果,还是把贷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认定.    三、对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和损失的认定。    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    (六)将违法发放贷款罪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