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析批判的法律现代性与法律现代性批判
解析批判的法律现代性与法律现代性批判
摘要法律现代性是在解构神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先行的文艺复兴提到了个体的力量,随后启蒙运动则对神学自然法起到了根本的动摇。在以“理性”、“自由”为自我确证的依据下,法律现代性的展现当中产生了内在的矛盾,并越来越背离法律现代性产生的使命。为重新树立法律现代性批判,增强自身批判力,是我们的使命。
关键词批判的法律现代性法律现代性批判解析
作者简介:胡弘松,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09-02
一、法律现代性的历史演进与自我确证
历史的进程伴随着文化的传承与变迁,在历史激流中,法律现代性问题紧随着神学地位的解体产生。作为现代社会的批判工具,法律的现代性批判有着深厚理论基础。
中世纪神学控制下的欧洲,基督教在传播知识结构上面起着重要作用。传统欧洲哲学以神学为核心,比如主导欧洲的托马斯派与奥古斯丁派对知识获得途径上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奥古斯丁派认为对神的信奉是获得知识的基础;托马斯派认为逻辑推理获得知识的前提,主张发挥人的作用。托马斯·阿奎那把神的意志赋予经验秩序上,用形而上的观点把古典自然法思想退到了历史的顶峰。虽然人们在自然神学与秩序上遵守一种确定的存在,但欧洲经济基础促使人们用新的眼光对待神学,并极力挣脱束缚,寻求变革。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否定神权,蔑视上帝,认为权利人为,为法律现代性的诞生奠定了理论依据。其依据经验法与理性论,在理性论与经验论之间找到了适合点,提出的政治学理论为法律现代性问题找到了根据。霍布斯提出中世纪古典自然法中神的地位不复存在,确定人的地位,以人的自我保存出发,为古典社会契约诞生奠定基础。当代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多以社会契约论文基础,在经后来卢梭与洛克的丰富,人们用它来瓦解旧体系,变革社会,行使天赋人权。
可见,欧洲中世纪知识的转变是建立在瓦解传统神学基础之上的,思想得到解放更新,宗教神权被抛弃。教会不再控制国家权力或者具有审判权,权利世俗化来临。突破教会控制的过程就是个人理性化变革需求的过程。启蒙运动是法律现代性产生的标准,其确立的知识体系沿用至今。启蒙运动指出知识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必然性与普遍性。此种知识体系也是知道启蒙运动的中心思想。该知识标准被后来研究者认为是法律渊源起始点,也加速着法律现代性进程。神权规范的推翻,人们急切找到支撑法律现代性的理论根据,即法律确证问题。
在神权被否定之后,西方社会进入了另一种规范的主导。法律现代性要成为正统价值体系需找到合法性的来源。上帝已死,人们必须要为自己需求自由提供支撑。既然神学以上帝为存在价值源泉,现代法律立足的根本在于找到自身存在的必要性,并依此为依据,推导出自身存在合理的论证。
黑格尔与康德在为法律现代性自我肯定(确证)方面都提出了“自由”与“理性”的思想。理性和自由为现代法律的中心,是法律确证的前提。为法律现代性问题确证提供了理论依据。
康德以为“先验性”是理性最基本的特点,他以人为中心,重视人的主导作用,人可为自然立法,人是立法权力者,也可定立道德标准。因为理性的先验性,使自然与道德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联,在自然认识与道德行为上都成为了可能。黑格尔针对理性,则采用经典的三段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