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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平安生产法修
理念与方针
平安生产开展科学理念
“以人为本 平安开展〞
坚持节约开展、清洁开展、平安开展,把平安开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总体战略
平安生产方针
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802年公布的?保护学徒的身心安康法?为世界第一部劳动平安卫生法律
1877/1897美国与日本公布工厂法
法律从合同角度的监管开展到对雇佣标准的界定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工资/职业技能鉴定
平安卫生法律法规与劳动法立法的独立与包含
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概况
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创立,其创始的主要目的就是制定并采用国际标准来应对包括不公正、困难、困苦的劳工条件问题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根本表现形式
职业平安卫生方面的国际公约按照其内容,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本类公约用来指导成员国为了到达平安安康的工作环境,保证工人的福利与尊严制定方针和措施,包括对危险机械设备平安使用程序的正确监视
--本类公约针对特殊试剂〔白铅、辐射、苯、石棉和化学品〕、
职业癌症、机械搬运、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危险而提供保护
--本类公约针对某些经济活动部门,如建筑工业、商业和办公室及码头等提供保护
国际劳工公约具体名称
职业平安卫生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
/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公约
石棉公约 /苯公约 /职业癌症公约 /辐射保护公约/化学品公约 /机械防护公约 /〔航运包装〕标识重量公约 /最大重量公约 /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公约 /
卫生〔商业和办公室〕公约 /职业平安卫生〔码头工作〕公约 /建筑平安卫生公约 /矿山平安卫生公约
国家相关新规定
?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第11号令 2006年12月8日发布实施
?中央企业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暂行方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
2021年9月1日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21〕23号
2021年7月9日发布
处分11号令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有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1号令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平安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平安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平安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平安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消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1号令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平安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展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
11号令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消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11号令
国有企业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