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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9 2014/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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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不当得利之民法与刑法交叉问题
浅论不当得利之民法与刑法交叉问题
摘要本文将从典型的“许霆案进行着手分析,通过实证与比较的方法,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不当得利相关制度进行概括,论述不当得利在民法与刑法规定中的交叉问题,进而提出不当得利之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制度的处理机制与转换机制,并提出下一步的设想。
关键词不当得利民法刑法交叉问题
作者简介:孙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11-02
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历史上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刑事与民事上的相互连接作用,尤其是在当前的案件中,有些认为构成刑事犯罪,有的认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在民法与刑法存在交叉问题,因此,要从多方面阐述不当得利的法律运用,更好的形成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情回顾
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用光。
(二)案件的焦点
争论点是究竟是适用民法,还是刑法。决定究竟适用于什么法律法规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ATM机究竟是否等同金融机构,这决定到量刑的轻重;二是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法院判案时,从现有的判决书上看不出有任何认真、复杂的推理。本案在推理、适用法律的解释方面做得很不足。从这些焦点来看,在不当得利的争议上,主要是对于究竟适用于民法还是刑法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许霆不当得利的获取在主观心理的作用下,形成了犯罪事实,但是在民法解释中,离不开银行自动取款机金融机构的错误,在定罪量刑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问题,因此,在具体的法学解释中,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完善与全面的分析,并形成制度上的司法解释与适用原则等。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
纵观“许霆案”的整个案情,主要应解决如下几个争议: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罪);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
二、不当得利基本理论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
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三)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