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和存在意义
浅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和存在意义
摘要本文借助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从法治和人权保障的视野的角度,审视并浅述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和缺陷,阐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意义,坚持劳动教养制度不应废除。
关键词劳动教养现状意义
作者简介:兰健,中国人民大学2012级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78-02
一、引言
劳动教养是对轻微违法人员进行惩治和教育的一种措施,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五十多年的存在历史中,劳动教养制度经历着废与存的争论,2012年的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案和湖南永州唐慧被劳教一案,更是将劳动教养制度又被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劳动教养改革已成定局,但如何认识劳动教养制度,如何改革,从哪着手,成为了法学界热议的焦点。
二、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
(一)劳动教养的性质和功能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从最初的强制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的一项政治色彩浓厚的措施,慢慢演变发展为以增加安置就业为目的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直至现阶段的行政处罚。根据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办法”。《办法》指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因此,劳动教养兼顾预防性、强制性、教育性的功能。这三项基本功能的准确定位,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改良方案的设计十分关键。
(二)劳动教养的对象
不管是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还是根据近年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禁毒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国的劳动教养适用的对象应当是那些危险人格较强且有潜在的极大犯罪可能,不采取积极的预防性措施,即可能实施严重犯罪的人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在不断扩大劳动教养收容对象范围,甚至出现“维稳式”劳教。劳动教养对象在短短半个世纪中几经其变,现时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教养收容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有自己的规定。总之,劳动教养主要针对的是社会中那些所谓的“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罪错不断,屡教不改”的人,以防他们犯罪。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
劳动教养的期限从劳动教养初期的“劳改有限,劳教无限”,到“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再到2002年对劳动教养期限的细化规定和2005年将劳动教养最长期限缩短为两年。
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
(一)实体方面的问题
刑法是我国处罚犯罪人的一部法典,其刑罚相比于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等都较为重一些。我国刑法规定的拘役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但是,劳教期限在与刑法规定的拘役期限相比时,期限上却长于拘役刑,这容易造成轻违法重处罚的现象。
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在形式上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来掌握的,但是在实际的权利运行中,公安机关是事实上的审批机关。公安机关作为调查者,是不能再作为决定者出现的,无论是名义上的还是实质上的。所以,在劳动教养决定权上,由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划分的模糊,导致了行政权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