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涉烟类非法经营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涉烟类非法经营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涉烟犯罪活动,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历来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实践中,涉烟类非法经营案件纷繁复杂,特别是个人租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如何处理,带给司法人员很大的困惑。本文即围绕这一问题,在行为性质界定、经营关系识别、共同犯罪认定等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涉烟案件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
作者简介:谢睿,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99-02
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由于吸烟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为了控制烟草制品生产和流通,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体制,并寓禁于征,对烟草实行高税政策。豍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办理涉烟犯罪案件提供了新的指导意见。由于司法解释多属原则性规定,而且此类案件涉及与行政执法的交叉,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有很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租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为的性质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客观行为是指:(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16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此可见,烟草制品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买卖。且法律、行政法规对已经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也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持证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由此可见,经营主体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最主要的许可内容,私自租证、借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实际上并未获得许可,属于无证经营行为。即使有遭受刑事处罚的危险,租证、借证经营行为还是经常发生。这里面不仅因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办理非常困难,更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有些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人,不用实际参与经营,通过出租、出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他人,就可以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
但租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需区别对待,不应一律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