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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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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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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 年1月 28 日国务院令第 142 号发布, 根据 2005 年 12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 的决定》修订。第 600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 2011 年 9月1 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1994 年1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2 号发布根据 2005 年 12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08 年2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1 年7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修改决定编辑本段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3500 元。”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 350 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 1300 元。”本决定自 2011 年9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外籍人员免征税额优惠缩至 1300 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 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工薪阶层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3500 元再缴纳个税。具体规定编辑本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 600 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 是指按月减除 350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 是指每月在减除 35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 1300 元的标准。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