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仲裁劳动者答辩状
劳动仲裁劳动者答辩状1
答辩人:王xx
居处地:xxxx区xx路xx号x单元xx
被答辩人:◆◆(xx)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居处地:xx市大兴区※※开发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xx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明显是别有专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xxxx年5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真实状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xx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样的状况下,答辩人不行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须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须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另外,答辩人自xxxx年1月起先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8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支配,也不须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须要,或申请人的工作实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缘由,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状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样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样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状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须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