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xx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
xx 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未列入定点回收企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
第三章
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销毁
第十一条
定点回收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和《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协议》的具体内容、要求,制定过期药品回收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回收药品和定点门店的管理,规范过期药品回收行为。
定点回收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对企业总部和定点门店从事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培训每年不少于 1 次。
定点门店应签订《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承诺书》,保障回收药品安全。
第十二条
回收的过期药品要进行登记。
登记记录载明回收时间、药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数量、送交人、接收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定点门店回收的过期药品,应集中存放在回收箱内;定点回收企业应在配送中心仓库内设置专库(区)、配备专用包装容器暂时储存保管回收的过期药品。对回收的特殊管理药品,按《***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单独存放。
第十四条
定点回收企业及时收集各定点门店回收的过期药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回收情况。每年9月底前清点回收药品库存,汇总回收明细,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回收药品转移交接手续,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进行无公害化销毁。销毁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对回收的过期药品须妥善保管,不得销售。有销售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回收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管理情况开展抽查;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定点门店定期开展规范性检查。
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问题严重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其定点回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未在营业场所内悬挂xx 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牌匾,未放置过期药品回收箱,无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本; (二)未严格执行过期药品回收只面向居民家庭和个人要求,回收了各类组织或单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期药品; (三)未严格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管理、专箱(柜)存放、专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