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参照范本)
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必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照。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根明,根据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和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解决、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策;
(二)根据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引,根据本社规定的质量原则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和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惜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当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其成员资格
(一)积极规定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队成员所属公司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规定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队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结。资格终结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结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结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结前和本社已签订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根据退社时和本社的商定拟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和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当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补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职理事长、理事、实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原则及增长或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筹划和年度业务经营筹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派方案和亏损解决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实行监事或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解决、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策;
(十一)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状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构成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