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问题探讨
财务再保险最早来源于1960 年代伦敦 Lloyd ’ s 惯用的滚转式记账方式
(Rollovers) 及船舶吨位保险(tonners), 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 90年代初 , 美国保
险业开始将其运用于保险
的结构、 减轻发生损失的频率低但损失程度高的事件的影响、 支持资产负债表和
盈余流动性、 优化投资策略、 支持公司计划和风险管理、 促进公司内部报酬率及
股东权益等等。
但是 , 自财务再保险诞生之日起, 某些财务再保险不是用来调节暂时的资金
周转问题 , 或者短期的利润需求, 而是被长期化、被滥用 , 甚至被用于粉饰报表。
进入新世纪以来, 最具有冲击力和代表性的财务再保险滥用案例则是澳大利亚的
HIH保险公司破产案和美国AIG案。“风险转移”和“财务安排”好比天平的两
端 , 财务再保险在其中寻找一个精巧的平衡点。如果“风险转移”越来越少, “财
务安排” 越来越多 , 财务再保险就会演变为 “纯粹的资金转移” , 原来的微妙平衡
必然会被彻底打破。
如果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 财务再保险不但合法 , 而且有利于保险市场维
持稳定。第三章: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国际借鉴。本章分别介绍了美国、
英国和新加坡等国财务报告准则中有关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规定, 以及这
些规定对规范我国财务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的借鉴。 目前各国对于财务再保险
合同的规范并不完全相同。
首先就财务再保险合同的要件来看, 名国多强调财务再保险合同中必须有显
著保险风险的转移及再保险人有合理机率遭受显著亏损时, 才能适用再保险合同
会计准则。 另对风险转移的种类, 名国也有一定的差异, 部分国家将财务再保险区
分为财产财务再保险和人寿财务再保险合同后 , 再分别规范风险转移的种类, 如
美国、新加坡;或者只要求有时间或承保风险之一的转移即可确认, 如英国。在
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方面, 英美的财务再保险法规框架都是比较成功的 , 但是
每一个成功的模式都有着本国深深的烙印 , 是本国特殊经济政治环境下的产物 ,
因此我国在借鉴时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点 , 考虑本国的保险和再保险的实际情况建
立我国的财务再保险法规框架。 第四章: 我国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的规定及存在
的问题。
本章分别从保险企业通用会计准则和保监会制度的法定会计准则两个方面
分析我国现有的对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虽然保险会
计新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第二条规定: “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
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
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 再保险合同界定 “再保险风险” ,
而“再保险风险” 在再保险合同中处于核心地位, 是界定再保险合同的重要因素 ,
若“再保险风险”定义不明确 , 再保险合同的界定也难以统一。与原来的保险会
计制度相比 , 新准则在防范财务再保险滥用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这可能纵容保险公司将没有转移“再保险风险”或转移“再保险风险”不够
充足的合同 “伪装” 成再保险合同粉饰财务报表, 保监会 2007 年 1 月实施的 《保
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2 号: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