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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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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
《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2018年 12月29日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并服从 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 ,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 批准编号、广告设置单位、设置人和有效时间。
第十一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
(三)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 单位的,设置招牌应由该场所、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 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招 牌。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 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三)建(构)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 湿地等的;
(六)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 筑物形象的;
(七)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区域或者载体。 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 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招牌的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户外广告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设 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 平方米及以 上,包括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墙体广 告、灯杆广告、三面翻广告、车体广告、公交站亭、公交站 牌等)设置实行审批制,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广告业主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广告实景效果彩图、广告画面效果彩图及广告具 体位置平面图(实景效果彩图、画面效果彩图、具体位置平 面图打印在一张A4纸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附页写明申 请单位、设置位置、设置形式、设置规格、材质;
(三)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租赁协 议、房屋产权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城中村拆建政府文件) 产权单位同意设置安装的意见(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 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安装、维护的安全技术规范 和措施(户外广告设施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文件、 安全维护措施文件、施工合同、项目经理人和安全员证明文 件) (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 授权委托书(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且整体面积达 到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市行政审批局集中统一审批。
申请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专 项规划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鼓励物业服务单位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进行 统一设计,集中申报。
第十六条 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备案制,由辖区城 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广告业主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景效果彩图、画面效果彩图及具体位置平面图 (实景效果彩图、画面效果彩图、具体位置平面图打印在一 张 A4 纸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附页写明申请单位、设置 位置、设置形式、设置规格、材质;
(二)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书(租赁协议、房屋 产权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城中村拆建政府文件)、产权 单位同意设置安装的意见 (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
授权委托书(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 交易会、展销会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备案制,由辖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告业主按照批准的期限 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 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
1个月。
第五章 公共用地和非公用地设置户外广告规范
第十八条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 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广告审批设 置期限为 3至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其市行政审批局会同产 权单位根据公共用地实际情况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 合同中注明。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设置 期限不得超过 2 年。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设置广告的,属于行政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