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1
文档名称:

第四章主管和管辖.ppt

格式:ppt   页数:71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第四章主管和管辖.ppt

上传人:企业资源 2012/1/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第四章主管和管辖.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级别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第五节裁定管辖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确定的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即确定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哪些民事纠纷由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负责处理。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
第一,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纠纷先需要通过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仲裁还是诉讼,由当事人择其一。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民事纠纷发生之后,有关群众组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有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五、影响法院主管范围的因素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决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因素,使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分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管辖恒定制度具体表现为:第一,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而不随案件有关情形的变化(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发生变动、行政区划的变更、本诉的撤回、诉讼标的额的加大、诉讼请求质的变更)而发生管辖权转移。第二,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就不得变更管辖法院。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