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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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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doc

上传人:63229029 2017/4/20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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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法人实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 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 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七)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八)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2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当二者同时存在时,以金额高者为准)。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一条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根据被保险人估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 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作为保险费计费依据,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费率, 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 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