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宠物保险合同
篇一:宠物犬综合保险投保单
宠物综合保险投保单No.
欢迎您到上海宠物XX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请您在投保前务必具体阅读有关保险条款,特别注意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补偿解决等内容,据实答复保险人就投保上海宠物XX保险有限公司
宠物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批准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相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商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断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 本合同年生效相应日、半年生效相应日、季生效相应日或月生效相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
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当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断。在本合同效力中断期间,本公司不承当保险责任。 第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断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宠物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和投保人协商并达到合同,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断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到合同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钞票价值。 第四条 明确阐明和如实告知
签订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阐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本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
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错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与否批准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懂得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签订时已经懂得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状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受益人
本合同涉及身故保险责任的,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商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拟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拟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告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篇二:宠物医疗合同书
宠物医疗保险条款 (合同中的宠物仅指猫狗)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如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献、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合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宠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宠物:凡投保时年满6个月至 9周岁,身体健康者,具有宠物户口证件的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宠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宠物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90天后因罹患疾病,并在保
险人指定或承认的医疗机构就医诊断,保险人承当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宠物每次就医发生的合理的、必须的且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
险管理规定范畴内的药费、床位费、诊断费、护理费、手术费、检查费,保险人在以上各项
费用保险金额内承当85%的给付责任。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宠物开始就医诊断,至保险期满时诊断仍未结束的,保险人
继续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