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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docx

上传人:云消雨霁2019 2022/5/31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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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附件2
辽宁省2017年农业生托管、单环节托管的面积要达到14万亩以上。要引导小农户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通过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或部分托管的方式,降低生产经营主体各环节的成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小农户的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合理制定实施方案。相关市级农业部门要指导试点县(市)围绕粮、油、棉、糖作物的“耕、种、防、收”等环节,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带动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着力支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环节,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供苗、仓储烘干等环节,外部性特征强、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环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由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7年11月10日前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二)公开确定服务组织。项目实施县(市)农业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每县(市)选择的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家。在选定服务组织后,项目实施县(市)要通过公众网站、电视等公共媒体公示服务组织名单,服务价格标准,并公示举报电话。
(三)签订服务合同。由项目实施县(市)所在市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标准格式的服务合同,承担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要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项目实施主体要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已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的地区,服务面积要以确权登记的面积为准。服务合同签订后要先经托管服务所在地村委会认定,再经乡镇政府初审,县级农业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分别留乡镇和县级农业部门存档备查。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四)认真实施服务作业。项目实施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农技推广、植保等部门不定期的对各项目实施主体承担的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确保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质量。
(五)严格核实服务作业量。托管服务工作完成后,用户与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服务数量和质量,项目实施主体要对作业量的真实性负责。由项目实施主体填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申请表样式由市级农业部门统一制定),申请表内容在经村委会确认其真实性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最后由乡镇政府报县(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县(市)级核查和结算的依据。
(六)及时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县(市)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将乡镇提交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与留存的服务合同核对。核对无误后,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资金。
(七)县级总结经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实施项目县(市)要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同时将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八)市级检查验收。相关市级农业部门要对各项目县(市)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发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成效等。对于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