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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doc

上传人:小舍儿 2022/6/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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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田明强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员工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探讨如何在不增加企业费用的前提下,通过提高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以及采取收入均衡化等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雇员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 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下表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已经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所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1)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通知同时规定,此方法属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只能使用一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以及发放方式,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还是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企业管理者可选择员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有以下四种: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年终、年末两次发放;年终一次发放;年终奖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奖一次发放。下面以案例按四种方式计算和对比结果。
案例:某企业员工张某的月工资薪金为4 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年终确定张某的奖金共计30 000元。按照四种方案分别计算各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如下: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2 5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2 500-3 500=3 000(元)
月应纳所得税额=3 000×10%-105=1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说为=195×12=2 3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2 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性全年奖18 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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