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度量衡法的制定与执行
“法”与度量衡一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直至今天,世界各”作为“法”的标志性图案。
早于先周时期的古代中国,并无成文法,只是权威者的一句话,一个动作便是至高无上的“法”,任何人都不可违反处罚条例。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大概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左传》中说:鲁昭公六年(前536年),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因遭到奴隶主们极力反对而掀起轩然大波,但却没能阻挡新生事物的成长。不久,晋国的范宣子又将刑书铸在铁鼎上。随后,各国纷纷效仿,此后法律制度也逐渐从神秘化向大众化转变。置于“关卡”上的量器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文法的公示,度量衡也开始从“王府”中走出来,除了用于征收赋税,还兼有平准物价等职能。使用面扩大了,使用的人也增多了,就需要制度化来增强法制管理。目前所见战国时的量器“子禾子铜釜”上刻了108个字,大意是:子禾子命令,“左关”(齐国关税口岸)使用的量器,“区”“釜”都要以齐国仓廪中的量器为标准。如果守关的人营私舞弊,增加或减少它的容量,一定要严加制止,如果不从命,就按情节轻重施以相应的刑罚。“子禾子铜釜”是迄今所见最早置于关卡上的,刻有度量衡“法”的古代量器,它记述了当时出入“关卡”时,要用校准后的量器来保证本国的赋税收入,并规定了对违反者的惩处办法。这时的度量衡法已不是由任何一个人口说为凭了。
刻在器物上的法
战国时期在度量衡器上刻的有关法制管理的量器逐渐増多,如赵国的“司马禾石铜权”、秦国的“高奴禾石铜权”等。这些都说明早在战国时期,度量衡法在各国已陆续向公众发布,成为人人都要遵守的成文法了。
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后,几乎每一件器物上都刻“诏书”(即皇帝颁发的命令),进一步加强了对度量衡的法制管理。汉代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还制定了一套法规制度。1975年在湖北江陵凤凰山出土了一支西汉时期的木质衡杆。衡杆上用毛笔书写了41个字,大意是:天平是由市阳的“里正”,发给商家称钱专用的衡器,并规定必须用官方颁发的“累”(即标准砝码)来称所铸造的四铢钱是否符合规定的重量。如果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权衡器,就要被罚到“里正”那里服10天徭役。
将度量衡法刻在器物上的形式,几乎被历代沿袭下来,直到清代,在套装砝码上还刻着有关铭文,如:“奉江苏布政使司丁较准,枫镇买卖商牙一体遵行。拾两。不准轻重,违者禀究……”。
写在竹简上的成文法
早期的法律条文,除了刻在器物上外,战国时还将成文法写在竹简上,这类律书竹简较此前在条文上更完备、更全面。战国初期,李悝制定了《法经》六篇,商鞅辅助秦孝公时,在《法经》的基础上又有所补充、发展,形成了最早的《秦律》。1976年在湖北云梦出土了一批秦律竹简,是商鞅制定《秦律》的继续和发展。其中有不少关于度量衡器使用、收藏,检定、校准的规定。其中《效律》更系统、完整、严格地对各种器具允差范围,以及超出允差范围给予的各种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是我国最早、最完整的一篇度量衡器误差检定法。摘要如下:石(120斤)不准,误差在16两以上,罚一副铠甲;斤不准,误差在3铢(八分之一两)以上,罚一盾牌;斛(100升)不准,误差在二升以上,罚一副铠甲,一升以上,罚一副盾牌;斗不准,误差在一升以上,罚一副盾牌;升不准,误差在二十分之一升以上,罚一副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