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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 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我校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 进一 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促进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继续教育以向社会提供人力支持和智力支持为办学宗旨, 。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专业硕士学位进修项目由研究生部审批, 其中 涉外和涉港澳台项目由研究生部会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审批。
函授、夜大等继续教育的学历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制度 管理、 执行。
其它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审批,其 中涉 外和涉港澳台项目由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会同国际合 作处(港澳 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具体审批流程另行规定。
第八条 根据举办方式,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可以称为“培训班”、“进
修班”、 “研修班”、“研讨班”等。除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专业硕士学 位进修项目外, 其他研究生课程培训项目不得以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包 括专业学位)进修班以 及 MBA、EMBA、MPA、JM、ME 等硕士学位专用英文缩 写命名。
第九条 学校对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年报年检和评估制度。由继续教 育工 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继续教育举办单位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项目总结和本年 度继 续教育培训计划。上年度的培训项目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对该项目重 新报送、重 新审批。
第十条 继续教育举办单位必须慎重选择合作单位。鼓励与政府机关、 事业 单位或者行业组织进行合作培训。继续教育举办单位已与具有法人资 格的中介机 构进行合作培训的,中介机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继 续教育举办单位必 须能够独立地进行招生、教学、学生管理等活动。禁止 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 中介、个人合作。
对于出国留学前的培训项目,原则上由我校与国外高校直接签订合作 协议, 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 所有招生宣传材料必须经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 审 核后方可对外发布。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注明举办单位 全称,不 得虚假宣传、误导社会、损害学校声誉。举办单位应监督合作单 位不得擅自印刷 和发布招生宣传材料。
经审核批准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及相关宣传材料由继续教育工作管理 办公 室(培训部)统一备案并在校园网公布。
第十二条 除函授、夜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的毕业证书按照国家和学 校的有 关规定颁发外,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 室(培训部)统 一颁发或授权颁发结业证书或证明,并进行登记备案。
合作项目需联合颁发证书的,须向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
部)申报, 由 XX 大学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继续教育工作管 理办公室(培 训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规定,全部收入 纳入学 校财务统一管理。
继续教育的财务管理,参照《XX大学有关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财 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发〔XXXX〕221号)和《XX大学关于管理性和服务 性收费管理的补充规定》(校发〔XXXX〕28号)执行。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举办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人 事处的 指导下自主聘任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权益。
继续教育举办单位须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