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介绍
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 徐琳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一、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增加声音可以条)
——不予注册决定复审:12+6 (35条)
——无效宣告:
绝对理由:9+3(44条)
相对理由:12+6 (45条)
——无效宣告复审:9+3(44条)
——撤销复审:9+3(54条)
(五)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
中止情形(45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五)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
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五)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
异议理由与主体
绝对理由:任何人
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六)异议程序重构
异议程序新方案流程图
异议
申请
异议
审查
异议
成立
异议
不成
立
商标
不予
注册
决定
书
被异
议人
不服
商标
不予
注册
向商评
委请求
宣告注
册商标
无效
异议
人不
服的
商标
注册
商标
准予
注册
决定
书
当事
人不
服的
法院
一审、
二审
不予
注册
复审
商标
准予
注册
决定
商标
不予
注册
决定
被异
议人
不服
法院
一审、
二审
注:不予注册决定包括部分不予注册决定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六)异议程序重构
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修正案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七)其他——续展
(七)其他——许可备案
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修正案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七)其他——快递企业递交文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七)其他—国外当事人的国内接收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