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2年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范围为生产领域及使用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本细同一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少于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
钢桶(闭口):9 只一组样,共抽取 2 组样品,一组为检样,一组为备样;
钢桶(全开口):6 只一组样,共抽取 2 组样品,一组为检样,一组为备样;
黄磷包装钢桶:6 只一组样,共抽取 2 组样品,一组为检样,一组为备样;
钢提桶:9 只一组样,共抽取 2 组样品,一组为检样,一组为备样;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6 只一组样,共抽取 2 组样品,一组为检样,一组为备样。
钢质手提罐:13只一组样,共抽取 2 组样品,一组为检样,一组为备样;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桶)(闭口):15 只一组样,共抽取 2 组样品,一组为检样,一组为备样。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桶)(开口):9 只一组样,共抽取 2 组样品,一组为检样,一组为备样。
抽样文书
抽样单按组织机构要求由抽样人员填写,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使用者签字确认。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使用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检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使用者签字确认。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检验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备检样品封存于被抽样生产者处或使用者处。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使用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抽样注意事项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现场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包装的,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终止抽样的情形: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使用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含”三无”产品)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使用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抽样人员应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购样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购买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