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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小博士 2022/6/3 文件大小:1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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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授信业务担保管理规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规范授信业务担保行为,加强授信业务担保管理,运用担保手段有效缓 释风险,保障本行信贷资金安全和债权的顺利实现。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全行的本外币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票据贴现、保理、拆借、贷性原则:授信业务担保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规 定,本行实施有效的检查、评估和监控来确保担保合法性,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 够行使担保权。
(2)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授信业务担保的各项手续应当完备,本行实施 有效的机制合理选择担保方式、抵(质)押率、担保品保管和处置机制,以确保担保能 发挥预期的风险缓释作用。
(3)第二还款来源原则:授信业务担保是债务人向本行提供的第二还款来源,本行 办理授信业务,应首先以审核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为基础,充分评估第一还款来源的可
靠性,将授信业务担保作为防范风险的必要补充和加强。
5. 2基本规定
(1) 授信业务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授信 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 授信业务担保可以采用一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同时采用数种担保方式。授信业 务的担保人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授信业务风 险的,应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担保人可以对债务人在本行的单笔授信业务提供担 保,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
同一授信业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或担保方式的,本行不主动划分各个担保人 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原则上要求各担保人对本行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要求划 分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行授信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办理。
同一授信业务既有保证又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本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由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3) 经营单位应采用总行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应经总行 法律与合规部或由其授权的分行、管理部法律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 经营单位应按照总行有关信贷管理系统、授信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授信担保 的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档案的管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档案的完整性、 有效性和连续性。
(5) 本行不接受出质人以本行股票设立的质押担保。
(6)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或具体产品管理办法要求条件的担保,在对其局限性以及风 险缓释效果进行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本行亦可以接受;但是,以该担保的成立或合法有 效作为审批条件的,审批机构必须充分考虑其局限性以及风险缓释效果,并在审批意见 中明确该担保的关键手续或应符合的条件。对于例外事项的审批,分支机构应取得上级 审批机构的认可意见。
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经我行审查认可,可以
作为我行授信业务的保证人。
(2)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无重大经济纠纷。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第①项的规定。
(3)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有固定的住所;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无信用卡恶意透支、未结清逾期贷款和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外籍人员或者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须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可支配财产。
(4) 本行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国家机关;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济活动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 外;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我行分支机构,但本行承兑的票据贴现或质押除外;
没有获得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债务人提供外汇担保。
6. 2抵押担保的准入要求
(1)本行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除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 本行可以接受企业以浮动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