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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贫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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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贫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ttteee8 2022/6/3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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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贫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 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扶贫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定办理。
第十九条捐赠的款物可直接捐赠给受益人或由相关部门代为接收转交受益 人。捐赠物资应当分类登记、妥善保管,及时送达受益人。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 过募捐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以依法调剂或变卖,所得收入 用于原捐赠用途。
第二十条 受赠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款物财务会 计制度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自我监督管理。
捐赠款物除用于受益人或扶贫募捐项目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 用。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引导、协调扶 贫募捐活动所筹募的捐赠款物重点用于全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域和年度扶贫重点 工作。
捐赠者可根据全区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和年度扶贫重点工作,确定捐赠款物使用 地点和项目,受赠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在 同一项目或地点时,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广西扶贫基金会、自治区慈善总会、自治 区红十字会可以进行调剂。
第五章 扶贫募捐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扶贫募捐项目(含募捐物资运输发放等)可通过公开招标、邀 标、议标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由中标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也可采取服务价格包 干方式确定实施单位,超出的费用与支出由中标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人应当严格执行捐赠款物使用计划,每半年定期向受赠人报 告实施情况。受赠人每半年定期向自治区扶贫办报送捐赠款物支出使用情况。
受赠人应当对使用人使用捐赠款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要求 使用人整改。受赠人有权中止拒不改正的使用人实施计划项目,责令其退还所使用 的捐赠款物,并指定其他使用人继续实施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扶贫募捐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使用人、受益 人应当将剩余的捐赠款物退回受赠人。受赠人应当将剩余捐赠款物按本办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范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扶贫募捐活动所发生的工作经费按《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开展扶贫募捐活动的必要工作费用支出包括:
(一) 相关信息发布、宣传、表彰等费用;
(二) 捐赠物资的清洗、消毒、仓储、搬运、运输等费用,信函的印制、邮寄 等费用;
(三) 工作人员在活动期间的工资、交通、通讯、接待、出差住宿等费用;
(四) 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的场地租赁等费用;
(五) 其他合理费用。
第六章监督评估
第二十七条 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受赠人的监督,同时 应当加强对受益人、使用人使用捐赠款物的检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统计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管理情况,通 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网络媒体(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受赠人还应当通过”慈善 中台公布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使 用人应当提前向受赠人报送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受赠人开展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 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公开 募捐项目实施周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