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2011-07-06)
点击数:24 浙律协〔2011〕29号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省内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 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 参加实习。
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实习申请表》;
(二) 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 印件;
(四) 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 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 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 诺;
(六)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材料;
(七)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 证书;
(八) 辞去公职的,需提供原公职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材料;
(九)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十)省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申请实习人员,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 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工作并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实:
(一) 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 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 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 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五)款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 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 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 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 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 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 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 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 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 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两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 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当地具有高级职称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 价和推荐书,经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
第十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申请实习。市律师协会应当将可以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 实习指导律师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一年;
(二) 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为合格;
(三) 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生活保障;
(五) 未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虽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 罚期满已逾三年;
(六) 未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虽受停业整 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已满两年。
第十七条申请实习人员应与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 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 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 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 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待遇及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材料之日起二 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并向申请 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不准予实,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的决定 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 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 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通知申请人。省律师协会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九条市律师协会应当每年将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 和实习指导律师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