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讲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共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共卫生监督及其立法
公共卫生——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
公共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以调整人们在公共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公共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社会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是社会公共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公共卫生行政执法的专用同义词。
二、公共卫生监督的概念和性质
卫生监督——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对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遵守与执行卫生法律规范的状况进行监察和督导,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实施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我国卫生监督工作的历史
行政性业务管理阶段——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卫生防疫体制
法制性管理阶段——卫生防疫体制,内部设专门的卫生监督部门
依法行政管理阶段——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从“办卫生”到“管卫生”
四、卫生监督执法的生效要件
国家卫生行政主体必须依法产生,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活动,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公共卫生监督的形式和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的形式
长期以来的模式:识别-评价-控制模式
新的卫生行政执法的模式:许可-检查-处理-救济模式
红黄绿“警示”牌监督龙华公共卫生
绿色表明“卫生状况良好”,可以放心消费;
黄色表明“卫生状况一般”,还有不足应该注意;
淡红色的则表明“卫生状况不太好”,需要加强监督整改。
第二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制
一、公共场所卫生立法
公共场所是指供人们学习、工作、社会交往、休息、文化娱乐、参观旅游及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设施。
公共场所的特点:
1、接纳和聚集的人员数量较大;
2、人员流动和交替较快;
3、人员构成较复杂。
基于上述特点公共场所环境和物品往往受到物理、生物、化学等因素的影响,极易造成疾病的传播流行。
因此,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