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小学后勤服务保障管理制度第一条: 学校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要严格贯彻落实新《会计法》, 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 根据上级教育财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第二条: 学校设立财务室, 有会计、出纳( 或报账员) 进行, 持证上岗,建立一整套财务审核、财务监督制度。第三条:日常经费报销管理由经办人、复核人和审核人三人签字。重大项目实施与 1 万元以上的大额经费使用均应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四条: 学校按物价局规定与上级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收费, 建立收费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制度,正确使用发票。第五条: 凡学生交费由学校统一入帐, 学期结束结清代办费, 并告知家长。第六条: 预算管理。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编制年度预算, 全部收入纳入预算, 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 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第七条: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 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学校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八条: 收入管理。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租赁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第九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 依法组织各项收入, 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坐支应交款项, 更不得隐匿不报。第十条: 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 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一切收入均要入帐, 并及时解入学校开设的银行帐户。代办费设立专门帐户。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第十三条:根据支出计划,建立申购制度,按金额额度分级审批。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领导签字方可入帐。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第十四条:资产管理(现金管理) :学校所有一切现金收入,均须及时解入银行; 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 一般根据实际按银行核定的三至五天的日常开支额度, 库存现金超过额度应及时存入银行; 出纳人员每日按时记好现金日记帐;会计与出纳应定期对帐,保证帐帐相符, 帐物相符;任何人不得挪用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抵库。第十五条:资产管理(银行存款管理) :严格遵守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 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 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 不准出借银行帐户; 支票、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 、分管领导分开保管;及时与银行对帐, 发现问题立即查询; 按照财务要求做好银行日记帐; 每周将资金运转情况报校长室。第十六条: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 :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设立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及低值易耗品帐目, 建立专项管理制度,每月由总务处检查一次。第十七条: 所有财产物资均按请购、验收、领用、保管、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制度执行, 做到帐帐相符, 帐物相符, 执行情况每学期由保管员向总务主任汇报一次。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 按有关规定办好报损和报废手续。报损报废要逐级申报审批。学校不定期对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