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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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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说明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于 2001 年4 月28日 公布施行。为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指导各级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去有关部门补办结婚登记,经告知后仍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以前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除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外,都一律按“解除非 法同居”处理,现在的做法及表述与以往不同。《解释》将“非法”二字删除,采用“解除同居关系”的表述。 (二)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问题关于无效婚姻问题,婚姻法第十条仅规定了四种情形下的婚姻无效, 但对下述一些问题无明确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婚姻当事人之外,是否允许利害关 系人提出申请-如果允许,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哪些-申请宣告时如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是否还 应认定婚姻无效-审理宜告婚姻无效案件,是适用特别程序,还是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 子女抚养问题的,如何处理-《解释》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规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了避免过多地干预当 事人的私生活,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要限制,原则上应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考虑到婚姻法规定 的四种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况不同,《解释》第七条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 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比其他三种情形的利害关系人范围要宽一些。《解释》中承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存 在阻却事由,即如果申请时双方的情况已经不具备无效婚姻的法定要件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审理无效 婚姻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对于明显属于无效婚姻的,是否必需经过一、二审程序,才能确定宣告其为无效 婚姻-一般离婚诉讼,,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否也要规定调解是必经程序呢-由 于无效婚姻的特殊性,无效婚姻的认定并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所以势必与审理一般的离婚诉讼不 同。《解释》规定,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 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如果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 解书。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以判决形式作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上诉。婚姻法增加了受 胁迫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规定,实践中有如下问题需要明确:实施胁迫行为人和受胁迫者都包 括哪些-哪些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是仅限于受胁迫者本人呢,还是允许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如何认定 受胁迫-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
”中的一年,是何性质,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解释》第十条中所指的实施胁迫行为的 行为人和受胁迫者都不仅仅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胁迫行为的实施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与 其有关、属于其一方的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至于胁迫的内容;指行为人 以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因受胁迫而结婚的,与无效婚姻在程度和范 围上对其亲友和社会各方面的影响都有所不同;因此,《解释》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