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治理方法?
立法后评估报告
苏州市水务局
摘要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治理方法?〔以下简称?办
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后评估方案,苏州
关上位法法律、法规进行了立法层面的纵向比拟,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治理条例?.为了充分考察和分析?方法
?的制度设计,评估小组将?办法?与其他省、市有关供水的法律文件作了横向比拟,主要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二次供水治理规定??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治理方法??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治理办法?等.
〔5〕文献检索
评估小组检索了相关文献,分析研究了?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关于新建小区二次供水治理运行维护费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关于进一步增强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州市、区二次供水系统工程技术细那么?〔试行〕.
.分析汇总,得由初步结论
在综合采用上述各种评估方法进行调查研究之后,评估小组取得了大量的素材和数据,这些资料反映由了?方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得由本篇评估报告的初步结论.
〔三〕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初步论证和报告起草
在收集完所有的统计数据和意见、建议之后,评估小组
开展了内部讨论,对评估报告的起草、评估结果的立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安排,评估小组于2021年8月下旬开始了?方法?后评估报告的起草工作.
.专家论证和报告正式形成
2021年11月9日,评估小组主持召开了?方法?立法后评估专家论证会,邀请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苏州大学法学院等相关单位的专家
,并在会后对评估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式形成了本篇评估报告.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对?方法?的合法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检读法律文本的
方式查明?方法?的制定与由台是否符合立法原那么,制定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立法权限,具体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方法?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方法?是苏州市政府于2021年5月11日以苏府规字
〔2021〕?苏州市标准性文
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第六条规定,,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平安,保证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治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结合苏州市的具体实际,由苏州市水务局通过对二次供水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对?方法?由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方法?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均合法,是一部合法有效的标准性文件.
.?方法?的个别规定与上位法疑似冲突
?方法?第十五条规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二次供水的,,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办法?对供水单位确需停水时是否需要经批准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
致,?方法?仅规定了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而省条例规定了不仅需要提前通知用户,且需要经城乡主管部门批准.
〔二〕合理性评估
对?方法?的合理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文本分析与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方法?中的具体规定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备,,
?方法?的具体规定均较为必要、合理,根本符合立法目的.
1,实现了二次供水设施的专业化治理
二次供水设施是实现二次供水的载体,也是二次供水中的核心局部,、水压及供水平安要求的不断提升,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治理也须从设计、施工开始就进行专业化治理.?方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有关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及施工需要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需要符合特定条件等规定,均保证了对二次供水设施的专业化治理,保证了二次供水设施能够符合提供高水质、适当水压供水的要求.
.明确了以协议形式确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责任主体
二次供水是一种“水厂-市政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用户〞,这种供水除经过封闭的市政管网外,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