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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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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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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一: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措施(第127号令)
  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措施
  责编: :中国大连 日期:-11-27
  《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措施》业经9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五届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不独立设立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多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
  第九条 实行国家承认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和其所实行的考试项目有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变化从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机构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批的办学地办学。对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二年内在市级检查评估中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原审批和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
  门批准。
  设立分教学点应当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原则。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续期间,应当依法使用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机构名称。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结:
  一 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 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治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规定的;
  三 无端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 举办者自行规定解散的;
  五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 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导致恶劣影响的;
  七 其他需要终结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结时,应当妥善安顿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结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告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将成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和任职资格证书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和其所聘任的教师 含兼职 签订聘任合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教师资格;实****指引教师应具有中档以上职业学校 涉及技工学校、中档专业学校等 学历和教师资格,其技术级别水平应比所授课专业的培养目的高出一种技术级别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和教学检查,保证教学质量。兼职教师应承当一定学时的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等范畴内从事教学活动,按规定的申报条件招收学员。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实行学时规定,完毕授课内容,按规定实行实****教学任务。学员的实****操作课应当在实****教师指引下进行,理论课和实****操作课之比为四比六。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的各级别学员,不得混合编班培训,应当按各级别的教学筹划和教学大纲分别组织教学和实****br/>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简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原则应当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核心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准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向学员、社会募集资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发售办学许可证,不得将所承当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背本措施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中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实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措施》
  10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同步废止。
篇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措施(试行)》的告知
篇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