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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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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7-25
【生效日期】198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在公路用地的两侧,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公路留地,一般以公路中
心线两侧各半预留。公路用地、留地宽度:国道 30米;省道20米;县、乡道15米。现已超 过上述宽度的,保留现有宽度。
城镇市区道路红线外的留地宽度,按批准的城镇规划预留。
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留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建设需要时,应予
拆迁。其拆迁费用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条例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留地范 围内兴建建筑物和设施。违反的,限期拆除,并追究批准单位和批准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兴建农贸市场和小商品市场,必须遵循既方便群众又不 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在公路和穿越城镇市区的公路两侧各 30米内,不得兴建农贸市场。对已有的妨碍交通安全 畅通的农贸市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等部门进行整顿,采取设置 护栏、搬迁等必要措施,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注意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沿公路两侧不准兴建商业区和其他设施,防止形 成公路横穿市区。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公路或城镇市区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路扩田、挖掘公路路肩、边坡、边沟,在距公路路基坡脚20米内挖塘养鱼;
(二)在边沟以内的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放牧、堆放物料、削草烧灰积肥、制晒砖坯;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立广告牌、招牌;
(四)在公路留地范围内建筑房屋、渠道等设施,以及开矿、建窑,擅自开山取石;
(五)擅自在公路隧道上方及距隧道洞口200米范围内开山放炮、采石挖土;
(六)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上的大中型桥梁、机动车辆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擅自
筑坝拦水、采挖砂石料、压缩或拓宽河床;
(七)擅自动用、迁移、损坏、涂改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牌、路名牌、
护栏及其他附属设施,损坏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树木花草,窃取路用机具材料;
(八)擅自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和城镇市区道路及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物料,施工
作业;
(九)擅自利用公路排水沟、涵洞排放工业废水。
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养护、修建用料的堆放,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妨碍交通。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跨越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 在桥梁上附设管线和其他设施,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同意。
新建、改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其最低点距路面中线的净高度,一、二级 公路不得低于5米;三、四级公路不得低于 4. 5米。其净跨径不得小于规划的路基宽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新建专用公路或者农村机动车辆道路需要在国道、省道上增设交叉 道口时,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技术标准修建。在县道上增设交叉道口, 须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技术标准修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