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和保护
自 19 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进展中国家得贸易大量增加,
专门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不断扩大,、国
际运输和国际结算得重要单证得作 ,而这三个规则在实际得海运业务中 ,
,发达国家得海商法侧重把提单定义为运输合同并从合同得特点作了相应得规定.
《海商法》
对提单得定义采纳了《汉堡规则》,《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物
资运输合同和物资差不多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中载明得向记名人交付物资,或者按照指示人得指示交付物资,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物资得
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物资得保证.”这一定义实际上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二层不同得意思 ,
,从第一层意思看,提单既作为合同凭证又作为物权凭证 ,而且专门强
,从第二层意思看,提单分为三种即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
,承运人只要按提单所载明或托运人指示得收货人交
付物资,即是完成了义务,而不必收回正本提单 .这一规定强调了提单得合同性质而提单得物
运业尚不发达,外商大多采取 fob 得贸易条款,,
《海商法》对提单得第二层意思,承运人将物资交
,发货人持有得正本提单对收
在国际贸易中大量采纳得信用证(lc)、(dp)等结算方式均要求提单作为重要单证,专门是(dp)
提单得第二层规定,对爱护供货方极为不利,众所周知,任何公约、条约、法律均是各利益集团
,出口贸易较进口更为频繁,从国家利益动身,在立法和司法上确认提单得物权凭证性质显得犹为迫切,这也是法律得阶级性所决定得.
本人认为,首先,提单既作为物权凭证又作为合同凭证应强调提单得物权凭证性质 ,不管
何种提单对收货人、承运人均应有约束力,
提单不能在目得港提货 ,船公司一般对此都认可 ,实践中也是如此操作得 .但由于经营权及操
作方便在国际贸易中存在大量得货代(契约承运人).船公司(实际承运人)都将提单交付
给货代(契约承运人)由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