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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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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1年10月法学院第十六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的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委员就职时卸任。每届学代会常委会就职后经重选或补选产生的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公示之日就职。
学生会主席、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或各部部长不得兼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现兼任时,当事人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职务自动卸任。
第十四条 【代表、委员产生的组织和监督】每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和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时任学代会常委会组织并监督。时任学代会常委会在公告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同时,通知各班产生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在各班产生并报告代表和委员后,将代表和委员的名单向全院公示。
学代会常委会接受会员关于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匿名举报。自向全院公示学代会代表和学代
会常委会委员名单之日起至次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一日止,学代会常委会经调查证实已产生的代表或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代表或委员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班级。其所在班级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进行重新选举并报告结果。学代会常委会将重选结果向全院公示,在此后一周内,经调查证实重选产生的代表或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代表或委员的资格。
学代会常委会未接到举报不得主动调查已产生的或重选的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问题。
各班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代会代表或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产生或重新选举并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结果的,或重选产生的代表、委员被常委会取消资格的,此届相应代表、委员名额空缺。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补选和递补】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或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因下列原因缺位的,学代会常委会可以组织补选:
(一)辞职;
(二)因丧失学籍、休学、停学等原因自动卸任;
(三)作为班长自动成为代表者不再担任班长,而使代表职务自动卸任;
(四)常委会委员成为学生会主席、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或部长,而使委员职务自动卸任;
(五)被学代会常委会罢免。
缺位代表、委员所在班级向常委会提出补选要求时,或需要召开学代会会议但全体代表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四分之三时,学代会常委会必须组织补选;需要召开学代会常委会会议但全体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四分之三时,学代会常委会必须组织补选,除非此时距次届学代会常委会就职日期不到两个月。
各班学代会代表中作为班长直接成为代表者不再担任班长而使代表职务自动卸任的,其所在班级可以单独补选代表,在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三时选举方为有效,或选举班长并使其自动成为代表。
各班在有代表缺位时,有班长未担任代表的,该班长自动递补成为代表;各班在其学代会代表无人缺位时选举班长的,新当选的班长不能成为代表。
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或学代会会议召开前两周内,暂停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补选和递补,相关补选和递补在此次选举期间结束后进行。
各班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补选应在学代会常委会发出补选通知后两周内完成并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结果,各班代表的递补应在递补后一周内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结果。学代会常委会将补选和递补结果向全院公示,在此后一周内,在接到举报后经调查证实补选、递补产生的代表或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经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以取消其代表或委员的资格。学代会常委会未接到举报不得主动调查补选或递补的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的问题。
各班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代会代表或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补选、递补并向学代会常委会报告结果的,或经补选、递补产生的代表或委员被常委会取消资格的,此届相应代表、委员名额空缺。
第十六条 【学代会的职权和原则】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实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补选学生会主席;
(二)罢免学生会主席;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名的校学生代表大会法学院代表人选;
(五)反映和讨论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议并表决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的提案;
(六)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撤销学代会常委会做出的决议;
(七)应当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在审议后通过表决作出决定。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