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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民工管理规定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乌东德施在民工合法权益存在争议时,可向施工局民工办投诉,施工局民工办将进行协调解决,民工办协调未果时按照《劳务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工伤处理
第二十条 现场民工受伤后,现场人员应快速反应,并视伤情及现场情况进行相关处理。
受伤较重且不确定该如何救援的,应首先通知现场管理员及坝区医院,由专业人员指挥救治。
综合部是医院对口联系部门。用人单位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联系医院。
用人单位在伤员救治有保证的前提下,照些现场及伤员照片,并提供给综合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12小时内将民工受伤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综合部、安全部。综合部负责保险索赔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坝区医院是受伤民工接受治疗的第一医院,是否转出治疗,应根据医生的建议决定。
转入医院原则上为施工局指定的医院。用人单位如有特别要求,也可转至别的医院,但应给予说明,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三条 救治过程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有争议的,待施工局确定责任后再协调分摊。
第二十四条 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综合部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五条 工伤赔偿协商应本着依法、依理、互谅互利的原则进行。
用人单位是工伤赔偿协商的第一责任人。综合部给予经验、专业等方面的指导。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解决纠纷造成影响的,施工局将介入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工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务合同》内必须标注民工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等事项。民工的工资标准应依法合规,符合本行业市场基本行情;
第二十七条 施工局支持和鼓励各用人单位用工资卡统一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民工签订民工工资发放协议,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结算工资。民工工资发放协议需由施工局审批。
用人单位每月民工工资未支付部分由施工局根据情况按比例存入民工权益保证金。综合部负责凭证(附件7)填写,由施工局长审批后,交由财务入帐。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工点、直属队每月5日前将民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表交至综合部,逾期未交者,将在相关考核中扣分。
第二十九条 协作队伍必须按时对所属民工工资造册且需由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各协作队伍每月5日前向施工局上报上个月的《民工工资清单》(附件5)。协作队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的,施工局有权暂停结算,直至补齐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虚报民工工资或出勤工日,施工局将不定期抽样检查。经查实如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施工局有权按照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工点要做好所管理部位人员投入情况的统计工作,并留存资料。统计内容包括人员所属单位。
第三十二条 民工工资由协作队伍负责按时造册,农民工办公室负责监督民工工资发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局每个月初对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告示。如有异议请在告示后5天内到农民工办公室反映情况。
七、民工退场
第三十四条 若中途有退场的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施工局规定要求退场民工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附件4),同时用人单位应在民工退场后2天内将《民工退场确认表》上交施工局备案。若退场民工未按规定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及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本项目施工超过三个月的民工,退场前原则上应该进行健康体检。
八、奖惩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民工奖惩的条件和标准与正式工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填报不准确的民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各用人单位及民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施工局民工办不定期核查民工信息情况,对于发现使用未按施工局规定要求登记《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人员,施工局将给予各用人单位5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要求符合用工条件的立即补办相关手续。若不符合的用工条件的要求立即清退出场。
第三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内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处以各用人单位10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限期补签《劳务合同》,如限期内未补签的民工将给予清退。
第四十条 施工中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民工,视情节情况对该民工清除出场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民工工伤未上报的,视情节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至100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承担因此引起的责任;未及时上报的,影响保险索赔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对协作队伍上报的民工工资,经查实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给予协作队伍2000至2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