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8
文档名称: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格式:docx   大小:22KB   页数:2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jiyudian11 2022/6/4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 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 预算情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 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 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数据;
(七)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 府应按协议核拨教育经费,所接纳该部分学生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 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技工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 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 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必须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收费(包 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 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 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 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 中明示。
第十条 民办学校实施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 年预收。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 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按
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 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 个月计算。 具体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 清退;
,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 8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 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 5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 的
70% 予以清退;
,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 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学生退费 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 (含教学计划 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部门出 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费工作;
,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 费。
(四)实行按学分收费的民办学校其学费的清退,亦按以上规定办 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 所必需的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
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 用。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福建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执行°20xx年印发的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xx]154号)同时废 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 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 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 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 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