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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docx

上传人:jiyudian11 2022/6/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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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保护和 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 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土地 供应 条件、财政引导等措施,推动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和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 的产业基地 建设,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建设水平。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以及装配式建筑产业的 发展状 况,适时划定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
鼓励新建建筑采用预制装配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绿色建筑年度发展计 划,制 定支捋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从财政资金奖励、金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 等方面给 予引导鼓励。
第二十一条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县(旗)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 节能专 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 筑物中的开 发应用、绿色建筑以及装配式建筑等,提出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 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民用 建筑工程用能评估、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能效测评及商品房销售等 环节节能 标准执行兄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建 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 品和新材料,发 展建筑节能服务产业。
第二十五条县(旗)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 的能源 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第二十六条县(旗)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 筑的建设 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 分析,制定既有 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筛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旗)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在财政投资项目立项时,应当将 采用的 绿色建筑技术、等级水平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范围和 投资预算。
第二十八条县(旗)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时,应 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应用指标等要 求纳入国有土 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县(旗)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规划审 查时,应 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及装配 式建筑发展要求, 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县(旗)及以上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 门应 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建筑节能
第三十一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 装与省、
设区的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用能数据进行 采集、监测。
前款规定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 好,并按 照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
鼓励其他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行建立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第三十二条具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