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 用地规划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第三节 日照分析
第四节 共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规划功能 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 排。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街道)、居住 小区(基层社区)四级配置。用地规模及人均规划用地指标应满足《城 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公建 用地的比例居住区不少于15%,小区不少于 12%。
第十九条 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配置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
(二) 新建区配置的 九年一贯制学校 ,其服务半径宜 在
500-1000 米范围内。
(三) 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 米。
(四) 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 米。
(五) 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
米。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 景观环境、防灾、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 求。
第二十一条 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 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 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缘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 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室外台阶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 建筑间距内。
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相对于后面建筑首 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北坡屋面坡度大于1:时,建筑高度 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
第二十二条 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倍。
(二)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层、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 米;与 其后面各类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三条 多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住宅与后面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 边夹角不大于 15°)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倍。
(二)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式时,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 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 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 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
1 小时。
(三)多层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 米;与其后面各类住 宅最小间距不小于 20 米。
第二十四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 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 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 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与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 距不小于30米,且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倍。
(二)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 3米。
第二十五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最小 间距不小于16米。
(二)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及以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 不小于16米;三层以上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2于0米;高层非住宅与高 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3于0米。
(三)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非住宅建筑的山墙与住宅 山墙的侧面间距按住宅侧面间距规定控制。
当非住宅建筑的边长(与住宅侧面对应的边)大于20 米时,与 塔式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20 米,与其它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 于 13 米。
(四)燃气调压站、换热站、变配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 用房与住宅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最 小间距不小于 10 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的最小 间距不小于13 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4 米。
(二)非住宅建筑之间垂直布置及山墙相对时,按消防间距控制, 但最小间距不小于 6 米。
第二十七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养 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 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倍;与前面高层建筑间距,需 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 小时;托儿所、幼儿园需满足 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 小时。
第二十八条 挡土墙、护坡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 安全的要求。高度大于2 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 水平距离不小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