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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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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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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 《解释》制定的背景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 下简称《物权法,损害 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需要对该条所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 书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基于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 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 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 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 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五)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确立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但该条表述较 为简单,远远不能解决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方法及法律效果等实践中亟 需明确的重要问题,这还导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践运用及司法判断标准 不一、尺度各异,严重影响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功能的发挥。《解释》根 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 行了细化,通过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共计六个条文,分别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行使的起始条件、同等条件的认定、行使期间、主体范围以及裁判保护等方面进 行了规定,极大地完善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制度架构,使得这一制度 从法律的原则规定成为走入现实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鲜活制度。
(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从司法实践看,与善意取得 相关的纠纷非常常见,它不仅存在于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纠纷中,而 且更为广泛地遍布在为数众多的合同、侵权乃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而《物权 法》第一百零六条在理解上存在诸多争议之处,如何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物
权法》适用中的一个重点、难点和热点。对此,《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 “善意” 认定的基本标准,即《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具体 指什么,以及在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则分别就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重大过失的认定作出具 体规定;这三条规定与第十八条关于善意的判断时间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对《物 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的具体解释。第十九条则针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合理的 价格转让”,指出应严循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立足个别交易的具体情况,深刻 体察社会一般交易认知感受,准确判断价格是否合理。第二十条对机动车等特殊 动产如何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了明确。上述条文 形成了对善意取得适用的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此外,《解释》还基于增进司法 裁判的社会认同,简化裁判理据的目的,立足于法律不保护非法交易的价值理念, 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排除情形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