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篇一:违法解除或终结劳动合同承当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结劳动合同承当法律责任的核心根据
1、《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商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不小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限度,违约金可为分商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一般以合同商定的违约金,就属于商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有关公司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告知》(劳部发[1996]355号,如下简称《告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约金。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金是中国承当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措施。目前中国劳动法律法规尚未对违背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性质和合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二)补偿损失。补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法违约导致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给补偿。《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责任。《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补偿损失是中国承当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措施。这是承当劳动合同违法责任的核心措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范畴和数额计算,中国《劳动法》未作具体规定。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违背合同的补偿责任,确立了补偿实际损失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的补偿责任,应当相称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即规定补偿金额应相称于因违背合同导致的实际损失,涉及没有获得的那种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3条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实际损失的范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给对方导致损失的,损失补偿额应当相称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涉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也许导致的损失”。即实际损失涉及可得利益损失。
为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补偿措施》第3条作了具体规定:(1)导致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补偿费用;(2)导致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导致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称于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4)导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诊断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称于其医疗费用25%的补偿费用(5)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法律界对《补偿措施》第3条第(1)项中“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如何理解,有三种见解。一种见解觉得,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而应得的工资收入;第二种见解觉得,应得工资收入涉及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应得的工资收入和尚未付出劳动但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可得的工资收入;第三种见解觉得,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第三种见解实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补偿措施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38号,如下简称《复函》)的解释。律师认同第三种见解。理由是,所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是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才承当的法律责任,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应得的工资收入,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关。 律师觉得,根据《劳动法》、《补偿措施》和《复函》的规定和立法宗旨,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害补偿范畴,也应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同样,合用补偿实际损失原则,实际损失涉及可得利益损失,至少应补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所有劳动报酬。只有这样,才干有效遏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只有这样,才干体现中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也只有这样,才干体现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现实中,外国不少国家的劳动立法也确立了补偿实际损失原则。如法国劳动法规定:只有在双方合同、一方犯有严重过错或不可抗力时,才干解除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如果雇主违背这一规定,雇员有权得到损害补偿,数额至少为雇员至合同期满应得到的劳动报酬[5]。为体现《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和参与工会活动的职工的特殊保护,补偿实际损失原则也有例外状况,即受特殊保护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雇时,其所得补偿可以不小于其实际损失。《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参与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