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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意见.docx

上传人:woyaonulifacai 2022/6/4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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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2009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深化市区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作,确保2009年9月30日前市区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茶浴炉煤烟型污染治理任务,彻 大通县、XX县区、XX县区的县城建成区域,三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一并执行。 四、主要措施 (一)已经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和电等清洁能源的各种锅炉,继续使用原有设备和燃料,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设备和燃料,一经发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市禁煤区内的单位,必须使用天然气、电、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城市禁煤区内禁止审批任何使用燃煤锅炉的项目;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控煤区范围内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单位,推选使用型煤、水煤浆和新型节能环保型燃煤锅炉。,严格控制现有燃煤设施的使用数量,其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单位,必须由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供中油燃气公司证明;应选用经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审查,在市环保产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型煤、水煤浆和新型节能环保型燃煤锅炉及生物质能产品。
(四)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和茶浴炉项目的单位必须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程序规定及环评批复要求,安装燃煤设施。 (五)对未批先建、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燃煤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相应罚款。 (六)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使用污染严重的燃煤设施拒不整改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市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对污染严重,经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拆除污染严重的燃煤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工作 市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整治任务。各区县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推进本区域的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切实落实治理任务。 各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不得借故拖延。 (二)明确部门职责,实行分工协作 1、市环保局负责*市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的协调和督导,协助四区做好现有燃煤设施的监测和治理改造后的验收监测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环保“110”指挥中心作用,加强环保信访案件和“110”热线举报案件的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煤烟型污染问题及时进行彻底查办。
2、四区三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燃煤锅炉、茶浴炉基本情况的调查、建档,制定整改方案,下达限期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对下达限期治理计划逾期未完成的,依照法律程序,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区县政府下达关停决定,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坚决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