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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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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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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
化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
(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往,丰富幼儿的直接经验。
将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处理婴幼儿的常见事故,在危险情况下优先救护婴幼儿。
第二十条托育机构应做好托育的组织和管理,建立业务档案、信
息管理等制度。要根据婴幼儿不同月龄段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科学安排婴幼儿作息时间,注意动静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
托育服务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
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活动应以个别、小组活动形式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便于工作人员多与婴幼儿进行面对面、一对一地个别交流,体现情感关怀。
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托育机构严禁开展违反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或活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主动与婴幼儿家庭沟通合作,建立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父母日常联系制度,指导婴幼儿父母提高科学育儿能力。
鼓励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与家长的亲子互动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群体家长育儿互动活动。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饮食
饮水卫生及环境安全,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婴幼儿
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加强环境卫生工作。
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婴幼儿入托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以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婴幼儿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上岗体检、在岗定期体检和健康管理制度。
卫生与消毒制度。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对疑似和确诊病儿及时隔离,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婴幼儿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障饮食安全。
用药管理制度。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未经婴幼儿监护人签字确认,托育机构不得给婴幼儿用药。
报告制度。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工作人员患有可能影响婴幼儿健康的疾病时,应当立即离岗,须持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待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返岗工作。
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病史者、有犯罪吸毒记录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第二十四条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
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要依职责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的业务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提供膳食服务的托育机构应根据婴幼儿的生理需求,
制订科学营养的膳食计划,编制营养合理、平衡的食谱,提供安全卫生、易于消化吸收、清淡可口、健康的膳食。做好食物过敏婴幼儿的登记工作,提供餐点时应当避免婴幼儿食物过敏。饮用水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保健标准和规范。
提供膳食服务的托育机构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婴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婴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婴幼儿膳食营养。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二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
通、婴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婴幼儿就寝值守等各项安全防护制度。
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举办场所、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日巡查制度,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环境安全检查制度。托育机构的房屋、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严禁设置、放置威胁婴幼儿安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玩具。
信息保护制度。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