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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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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动工作制度

  石狮市  党务公动工作是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工作,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动工作作为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本部门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贯彻。
  二、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需保证真实、可靠。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畴、时限由有关工作负责人提出,由分管领导把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归纳、整顿,党务公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党组织负责人批准。
  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提供公开内容的有关工作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党组织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党务公动工作:督促有关工作负责人按规定和时限准备好党务公开内容,根据内容的性质和事件的特点拟定合理化的公开方案,交党务公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呈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后公开。公开方案应根据保密原则,合理拟定公开范畴,做到内外有别;根据层级不同样,合理拟定公开限度,做到适度有别。
  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根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需立即更改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导致严重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负责人进行解决。
  三、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十一条 市党务公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分别负责市委及市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基层各级党组织负责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发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常常性地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需认真研究办理,并立即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需立即向党务公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党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可和原事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合并使用。有条件的党组织,也可分设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成果,应以合适形式公开答复。特别是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应视状况将解决成果告知举报人,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状况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十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顿及办理状况要具体记载,记载状况要作为党务公动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四、党务公开资料整顿归档制度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归档内容:在公示栏、触摸屏、局域网、互联网上公开的内容,涉及文字、图表、图片、音像资料等;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归纳、整顿的意见、建议及整治意见;通过文献、会议等形式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内容归档保存工作,由党务公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内容归档工作的具体规定,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除在党内文献中对保管年限有明确规定的外,党务公开档案的保管时限一般为3年。
  五、党务公开督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