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人所得税政策串讲
减征税额
依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减免优惠的税额,稿酬所得的减征额(30%)也在此栏填列。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作为兜底性的条款,包括: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举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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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除必要费用的标准
新法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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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除必要费用的标准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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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
国税发〔2008〕20号: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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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新法第六条第三款:“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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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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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增量补贴
青地税发[2009]26号:
一、个人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于2009年1月份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因在本通知下发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已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在2009年3月份申报期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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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财税〔2007〕13号: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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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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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四、本通知自2007年2月8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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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
财税〔2008〕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