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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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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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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报审稿)
南京市规划局
2005年5月
市公共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政电信设施。除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外,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
、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四个级别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位置、边界、规模及设置要求。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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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组织建立居住社区和基层社区,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设施,除中小学等需独立设置的设施外,确定居住社区中心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及设置要求。确定基层社区中心用地规模和设置要求,有条件的可确定用地位置。
城市已建设地区可参照《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内容和规模分级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没有条件形成集中的居住社区中心和基层社区中心的,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布局。

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中城市用地分类的小类(表中标注“★”的用地类别)落实涉及空间利用的用地控制规划。
,即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管道的场站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即公交首末站、公交停靠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车辆保养场、修理厂,以及公共停车场、加油站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即站点、站场等。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环卫设施、防洪设施、消防设施等。
,划定用地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提出各类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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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进行合理安排和预留。
研究确定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服务范围、服务容量,按照《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中城市用地分类的小类(表中标注“★”的用地类别)划定各项市政设施源和站点的位置、规模、用地范围。
研究提出各类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对涉及环境影响的(如水源保护)划定保护范围,涉及安全防护的(如环卫设施、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划定卫生安全防护距离。
新建地区按照《南京新建地区道路交通和市政规划指引》的要求落实。

、景观视廊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特色塑造、用地条件、土地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度分区。
在确定特色展示区和特色敏感区的高度控制时,应进行景观视廊分析(包括竖向视线和平面视域分析); 重要地段,应以地块为单元进行三维空间建模,以便于直观分析和研究。
,街区内有重要视廊控制的,应进一步深化到地块。
:12米以下、12-24米、24-35米、35-50米、50-100米、100米以上。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进行合并或细分。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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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图区划定
特定意图区是指因城市景观塑造、城市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有特别开发意图而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编制要求的区域。
根据城市特定意图区规划,在进一步研究地段特色基础上,划定城市特色展示区和景观敏感区的边界。

确定城市特色展示区内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提出拓展并组织认知路径的方案;在凸现特色的同时,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性、延续性和协调性。
确定景观敏感区的控制要素,包括高度、风貌、色彩、体量等,提出控制要求。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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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术图则规定
技术图则以规划管理的需求为导向,落实前述重要强制性规划内容,并提出地块建设控制和引导要求,将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要求落实在“一张图”上,作为实施管理最直接、最基本和最完备的技术依据。


图则单元是为了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兼顾规划实施管理可操作性、方便规划管理查阅而划分的结构单元。
图则单元划分原则:
(1)居住社区(新区)、行政街道(旧区)界限范围;
(2)明确的四至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