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铜陵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那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证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效劳行业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治理
条例?、?安徽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法定税费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利润.
电梯及由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增压水泵运行所需电费
,定期公布,并根据实际费用和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物业效劳企业对无负层电梯的一楼住户,根据使用的实
际情况免收电梯运行电费
第十五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约定
,预收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未做约定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平安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的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
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效劳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但接受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公共效劳费由业主承当;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生的物业,物业公共效劳费由建设单位承当.
物业公共效劳费根据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
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十九条业主改变居住用途用于经营性的住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外,.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用.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效劳费原那么上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物业效劳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由入证件治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由入证、卡、、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制作本钱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治理区域内执行公务及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邮寄等效劳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及车辆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效劳费.
第三章行为标准治理
,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效劳工程内容、效劳等级标准、计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收费工程、收费标准、价格治理形式、收费依据、举报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升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效劳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效劳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增强对物业效劳的本钱控制,,引导业主参与效劳过程,切实降低本钱,提升效劳质量.
第二十七条物业效劳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物业使用人未根据物业效劳
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物业效劳企业每年〔或财务年度〕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由情况,以及单列的物业公共效劳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对于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每年
〔或财务年度〕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效劳费收支情
况,接受监督.
,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办理?效劳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