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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利益的衡量及其衡量标准相关问题
浅析利益的衡量及其衡量标准相关问题
摘要作为常见的法律方法,从法学理论上来说利益衡量方法是实用法学的方法论之一,同时,利益衡量方法在法律中的应用实现了法学方法论的成功转向,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具有不可低估的研究价值。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形势下,人们对不同事件的利益取舍问题日渐突出,如何确定利益衡量及其衡量的标准俨然已经成为利益衡量论面临的难题。对于利益的衡量及利益衡量标准,诸多学者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得出一个统一答案。基于此,本文从利益衡量方法论着手,进而阐述了利益衡量的适用相关问题,最后针对这些利益衡量及其衡量标准相关问题提出了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普遍性价值判断利益衡量衡量标准
作者简介:施鹏勇,如东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审判实践。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71-02
一、利益衡量理论
十九世纪末期,德国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对主观权利进行二次界定的基础上,指出人们生活中的主观权利是法律一直在保护但却不属于法律范围之内的利益。鲁道夫·冯·耶林还提出了利益衡量的基本模式:在法律案件中,法官往往在开始的判断过程中不考虑既存法规,而是从原始角度去分析案件和案件过程,依据价值观念、社会背景、经济发展等判断和衡量案件当事人所属利害关系,最终判断出要保护哪一个立场的当事人。
上世纪六十年代,利益衡量理论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对概念法学进行批判之后提出的,此举改变了法学界众学者的观念,为利益衡量成为今后重要的法学理论奠定了基础。在利益衡量理论提出之前,法学界将概念法学作为主体,并被其所控制,并认为法典制定之后,法律体系便具有逻辑自足性,就算法律规则欠缺一定的完整性,也能够依靠逻辑得出最终结论。此外,备受争议的还有赫克代表的利益法学,其与鲁道夫·冯·耶林、庞德、加藤一郎等的法学理论均有一定联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利益衡量理论才由梁慧星教授引入我国,并试图用该方法分析实际法律案例,之后,利益衡量理论便在实务界和民法理论界引起巨大反响。从此,利益衡量就成为我国民法研究的重要分支,利益衡量理论也被逐渐被应用到法律案例中,但现阶段我国对于利益衡量的研究和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正式的研究学派。
二、利益衡量的适用
目前,中国还处于社会、经济、文化转型期间,这种环境促进了多元化格局的形成,而对于不同群体的利益调整,却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形成过程中也会因为其他因素而滞后。此外,因为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对法官的地位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必须要遵从法律的规定,不但如此,还需要法官具备常人所没有的丰富经验和广泛学识,种种条件为法官采用利益衡量设下了不少障碍。在机械式处理案例的过程中,大部分法官已经****惯了向上级请示汇报、程序化审理案件的固有模式。法官的这种案件审理模式不仅大大降低了我国的司法效率,也为法官的独立判案带来了不利因素。
主观方面,作为利益衡量主体的法官必须要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且利益衡量将不同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也交给了法官。但是,一边坚持利益衡量,一边面对不同当事人,法官很难做出果断的判断,当事人的情况往往会对法官的最终判断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客观方面,利益衡量是否适用于案件需要对利益的选择进行判断。例如,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