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
20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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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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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1、近代社会之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
2、近代社会以来至二战结束之前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
3、二战以后行政立法出现的内在原因
(1)立法的滞后性;
(2)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扩展及行政的高度变动性;
(二)我国行政立法产生的历史沿革
1、1949年到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
2、1982年宪法颁布到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
3、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至今;
三、行政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阶(见下图)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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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则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常规意义上的规则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1、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优先适用上位法;
2、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3、新法与旧法冲突的,优先适用新法;
4、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冲突的,由有权机关解决;
特种类型的规则及其解决机制
1、规章与规章的冲突;
2、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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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行政法规
一、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历史由来
二、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1、现行宪法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的规定
2、立法法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的规定
依据立法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A、为执行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B、《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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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规制定的原则
(1)法律优先;
(2)法律保留;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应由法律加以规定: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④犯罪和刑罚;
第二节国务院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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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自身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⑦民事基本制度;
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⑨诉讼和仲裁制度;
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国务院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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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保留
《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等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4、行政法规的名称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二节国务院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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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